矿产资源
我国稀土资源储备法律制度缺失
发布时间:2013-05-11
内容摘要:资源储备问题也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政策性文件规定了应对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资源储备。
尽管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特定矿种实行了保护性开采的规定,稀土已经被列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范围。
资源储备问题也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政策性文件规定了应对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资源储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中规定:“推进建立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种的矿产资源储备”;工信部研究编制了《稀土工业发展的专项规划(2009 年~2015 年)和《稀土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 “加大对稀土深加工,控制稀土出口量”;2011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将稀土上升到国家战略储备高度,明确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共同牵头研究建立稀土战略储备制度。
但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稀土储备问题,如何确定储备的目标、储备的方式,如何保障储备的资金来源以及储备管理等方面均属于法律真空,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严重阻碍了稀土资源储备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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