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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采金相关法律提示

发布时间:2013-07-17
  1. 加纳采金矿区划分为大矿区和小矿区。大矿区由国家矿业委员会按照统一标准确定颁发大矿权证书。小矿区由矿业部长确定并签发小矿权证书。矿区划分可到矿业委员会查询。

  2. 小矿区开采权为加纳人专有,严禁转让和出售给外国人。

  3. 法律规定小矿区开采过程中可雇佣外国专家和使用外国技术,但不可雇佣普通外国劳动力。

  4. 专家和普通劳动力的区分标准:是否从事现场作业。专家在办公室办公,不从事现场作业。现场作业将被认定为普通劳动力。

  5. 为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加纳严禁在河床及附近区域进行采金,也不会给河床及附近区域颁发采矿许可。

  6. 在2006年《矿产法》基础上,加纳将于2012年底出台《矿产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指导采矿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驻加纳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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