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传媒
国内发行业务的行业监管情况
发布时间:2016-03-21
(1)发行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国家对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发行权。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根据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批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1号),取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审批职责,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此前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进口许可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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