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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对外开放新措施
发布时间:2013-05-07
2010年8月21日,以色列加入经济合作组织(OECD),根据OECD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原则。2012年10月底,WTO公布了以色列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报告,[1]全面梳理了以色列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2012年,中以双边贸易额为99.1亿美元,增长1.3%,加强中以双边经贸合作仍有很大空间。了解以对外开放新措施有利于掌握方向,有效开拓以市场。
一、影响货物进口的措施
(一)关税政策。2012年,以色列平均最惠国税率为7%。一半以上税号产品的最惠国税率为0,不到5%超过20%。非农产品最惠国税率较低(平均4.2%),农产品较高(平均24.5%)。对乳制品和活动物及其制品有很高的保护关税(平均分别为109.9%和42.3%)。另外,由于很多农产品征收复合税或混合税,税率非常复杂且不透明。但是由于自由贸易协定等优惠协定,三分之二的农产品以零关税进入以色列。
2011年夏,以色列爆发了抗议高物价的示威游行。以政府因此采取了改革措施,降低进口壁垒。2012年初,降低进口食品关税,并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2012年7月,减免数百种进口产品的关税,包括电器、纺织品、服装和食品等。例如,免除干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风扇、蜡烛、太阳镜、各种电池等产品8%-10%的关税,免除除内衣外的服装的关税。到2014年1月1日,将工业品关税削减15%。到2015年,逐步削减及废除食品的关税和配额。
(二)国内税收和费用。2006年1月起,以色列取消所有印花税。2012年9月起,增值税税率由16%上调至17%。水果、蔬菜等商品免收增值税。在对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时,以色列对当地批发价格的估算采用一种叫做TAMA的特殊方法,将预计利润、保险费用、内陆运输费用加到申报进口价值之上,实际上征收了进口附加税。每年进口1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可以向税务局登记,申报实际的批发价格,避免缴纳TAMA附加税。2014年以色列将改革酒精饮料消费税,取消TAMA计算方法。
(三)贸易自由化措施及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情况。以色列《自由进口法令》是管理货物进口的主要法规,规定了禁止进口产品、进口许可等内容。2012年,为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以色列修订了该法规,通过了《2012年自由进口法令》。《2012年自由进口法令》和《2005年海关法令》中列明了以色列禁止进口的产品清单。以色列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公共道德、安全和环境的需要,或者依据在有关国际公约下的承诺[2],禁止进口相关产品。新增加的产品是包装上有被禁止广告的烟草及其替代品。2009年起,以色列允许从外国经销商直接进口汽车。[3]
以色列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约旦、墨西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南方共同市场等8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其中,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墨西哥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FTA不包括服务贸易条款。2010年1月1日,与欧盟的FTA纳入了农产品。以分别于2010年5月和2012年3月启动了与印度和哥伦比亚的FTA谈判,并将涵盖服务贸易条款。
(四)海关贸易便利化措施。以海关2010年9月开始实施优质企业体系(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并正与其他国家谈判互认协定。被认证的企业通关便利度将大为提高。2010年开始对空运快递货物实施预先清关。2010年10月,启用新的港口使用费制度。新制度取消码头使用费,以服务成本为基础计算费用;取消进出口互相补贴制度。
(五)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以色列出于保护安全、健康、环境需要,或者为遵守非WTO国际协定承诺、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根据《2012年自由进口法令》,需要许可的情况有:为保护食品安全的许可;为满足保护安全和环境的特殊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许可;从17个WTO成员国[4]、未建交或禁止进口以色列产品的非WTO成员国进口的特别许可程序。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给货物出口到以色列造成了障碍。
(六)贸易救济法规修订及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情况。2008年,以色列修订《1991年贸易征税和保障措施法》,补充了保障措施立法。这一修订完善了以色列保障措施立法,并于2009年经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审议。以色列工贸部曾为稳定外汇储备、管制农渔产品供需、避免用竭矿产和限制原材料出口等需要而征收“保障税(safeguard levy)”。保障税是一种关税,但是不属于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目前,以色列无正在实施的保障措施或保障税。
根据以色列向WTO通报的情况,1995年至2011年,以未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共发起过2起保障措施调查,目前无正在实施的保障措施;共发起过43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6起针对中国产品,6起调查的国内产业申请人均只有1家企业,保护国内产业的色彩浓厚。
(七)标准国际化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色列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不断加强。2012年初,以色列552个强制性标准中有424个采用了国际、区域或其他外国标准,比例达77%。其中60%是国际标准,35%是欧盟标准。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需要经过检测才能进入以色列。进口产品如果有以色列标准局的标准标识则无需检验。根据《2012年自由进口法令》,视产品安全和进口商情况设置了四个等级的检测程序。
对于化妆品进口,以卫生部要求出口商提交良好生产规范(GMP)证书。由于中国无监管部门核发GMP证书,以卫生部自2009年起不接受中国新生产商提交的任何商会或地方政府部门签发的GMP证书,也不接受SGS公司的GMP认证。只有2009年以前被以卫生部批准的生产商可以继续出口。这一措施对我化妆品进入以市场造成了巨大障碍。
(八)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009年6月,以色列通过新的《植物保护条例》,提高了进口要求的透明度,水果、蔬菜和种子等很多产品进口不再需要许可证,并开始实施木包装材料国际标准。2011年7月,修订了针对疯牛病的进口要求,允许进口活的牛、绵羊和山羊。
二、影响外国投资的措施
以色列没有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外国人设立公司也没有特别的审批程序。在以色列开办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时需办的手续包括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增值税注册、代扣税注册、国家保险与医疗保险注册以及公司税注册等。涉及的主要部门是司法部公司注册局、税务局和国家保险协会。
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安全、能源安全需要和文化要求,以限制航空运输、海运、电信、广播、能源和旅游等行业的外资所有权。航空、电力发电和传输、天然气运营、国内固定电话服务、无线电、移动电话、国际电信服务、广播和国防等行业,对董事会成员和其他人员有国籍和居民要求。
2010年11月,以议会通过了《商业许可法》,待其实施细则通过之后,即正式生效。该法改革了商业许可程序,要求涉及的政府部门明确成立公司的要求,以避免不同部门重复要求。2011年4月5日,以《土地法》修订,改革了外国人或外资公司拥有土地的法律体系,住房和建设部土地管理局收到外交部和国防部咨询意见后,可以批准外资公司拥有或租赁土地。
三、金融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措施
以色列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程度扩大。2007年7月,证券市场承销制度改革,允许外国承销商通过在以色列的商业存在运作,但是承销人和董事会成员须有以色列国籍。2010年3月起,金融市场向外国投资顾问和投资组合经理开放,允许外国投资顾问与以色列投资顾问成立合资公司。对成立银行、外资并购银行,除审慎要求外无其他限制,也不限制外国银行提供银行服务。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以色列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并参加了修订《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
(一)《强制招标法》修订。2009年6月,以色列修订后的《强制招标法》生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简化、分散免于公开招标的程序,增加透明度以及将公开招标作为采购的主要形式。以允许对本地供应商提供价格优惠,但是不适用于受《政府采购协定》约束的合同。对某些地区和本地分包的优惠已取消。
(二)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承诺。以在《政府采购协定》修订谈判中就增加外国公司参加本国政府采购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并修订了补偿交易制度。市场准入承诺包括增加受《政府采购协定》约束的采购主体、降低建筑合同应招标的合同金额门槛、增加金融、快递、教育、卫生清洁等服务项目。以将逐步降低目前20%的补偿水平,到修订后《政府采购协定》生效15年时完全取消补偿,并设立300万特别提款权的限制,低于这一金额的合同不再要求补偿。
(三)以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政府部门在公开招标时存在任意设置限制的情况。如2012年以公安部公开采购监狱用通信设备,产品技术要求中有一项是“非中国生产”,完全排除了我产品。在交涉之后,以公安部取消了该次招标。
五、知识产权体系改革
以色列是世界上最具创新力的国家之一,同时拥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最新改革主要有:
(一)签署《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2010年5月31日,以色列签署该协定,将加强以色列注册商标的国际保护。中国也是该协定成员国,因此符合条件的中国商标持有人也将从中受益。
(二)出台《2007年版权法》。2007年以色列出台该法,改革了版权使用例外和限制的规定,用“合理使用”原则取代了“公平交易”原则,增加了版权使用例外的弹性。关于平行进口,如果进口产品包含以色列知识产权将被认为是侵权。以海关可以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2010年,此类扣押案件大幅增加(共700余起,往年4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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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文件编号:WT/TPR/S/272。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和《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3] 2011年12月OECD发布的《以色列经济调查报告》。
[4]这17个国家是巴林、孟加拉、文莱、柬埔寨、乍得、古巴、印度尼西亚、科威特、马拉西亚、马里、摩洛哥、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突尼斯和阿联酋。
(信息来源:中国驻以色列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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