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相关组织和监管机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安监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负 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2、燃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