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2-07-17
国家发改委即将实施新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规划处处长夏兴表示,作为国家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项目前期开展准备工作的基本依据, 2004年版本的总体规划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形式的要求。特别是现在井田的划分不太规范,小矿多了,对环境的污染也是比较大的。这次就特别提出一个矿区就一个主体。
新规定将之前规划中——小型矿区的规模从200万吨/年提高到300万吨/年。新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发改委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总的看来,新《规定》在避免擅自短期扩大规模,加强资源保护和煤炭行业的集约型发展上有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新规定还明确,对违反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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