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

我国明确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2-11-19
据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对石油炼化生产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政策。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如此一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税务总局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称。
  公告称,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外,公告还单独对沥青产品是否征税做了原则规定。公告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事先将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税务总局解释说:“石油沥青与属于燃料油征税范围的渣油在形态上非常相似,在常温常压下,既有液态的还有固态、半固态的。如果仅强调对液态状的产品划分是否征税,就无法涵盖呈固态、半固态的渣油。因此,需要单独规定沥青产品的划分原则。”
  据介绍,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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