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

山东修订消费税新政细则

发布时间:2013-01-09
 新年伊始,令山东地方炼厂(地炼)牵肠挂肚的消费税新政终于有了转机。山东国税局近日下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下称“10号文件”),对前期出台的47号文件以及36号文件作了进一步说明。

    自国税局2012年11月下发47号文件后,消费税问题一度引起市场热议。根据文件内容,“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均要征收消费税。”照此说法,如MTBE、混合芳烃、芳烃汽油等主要调和汽油原料均在征收范围内。

    而此次,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提及“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此解释或将使得芳烃汽油与MTBE排除在新版消费税征收范围外。因为无论是MTBE装置还是芳构化装置原料均为气体的C4。同时,调油料成本也并未如前期预料有较大幅度攀升。另外,芳构化装置产品成本暴增导致的市场恐慌或将暂时缓解。

    不过,由于47号文件涉及产品较多,以及文件对涉税产品规定较为模糊,也导致市场关于消费税征收不征收的问题持续争议。汽油生产企业认为存在二重征收(汽油含消费税);深加工企业则存在成本倒挂困境;调油商认为这将严重挤压调和汽油市场;而部分贸易商则看涨后市,积极备货。油品市场两极分化,后市亦是模糊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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