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运

客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10-18
       (1)经营资质方面 
      国家对客滚运输行业采取许可方式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次修订)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第二次修订)规定,在国内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当申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客滚运输业务,还须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客滚业务经营资质条件的规定。 
      (2)航线开通及运营方面 
      航线开通可分为新设企业开通航线和已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两种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第二次修订)的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当申报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企业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由交通运输部审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开通沿海航线时,申请人向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逐级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由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然后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上有批准经营的航线)。 申请开通航线前,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靠泊港口,并与靠泊港口经营人达成靠泊协议,靠泊协议是申请开通航线的必备申请材料。在企业取得该航线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后, 企业需为拟投入该航线运营的船舶申请 《船舶营业运输证》 (上有批准经营的航线),此后即可运营该航线。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持续保持经营资质条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3)安全运行方面 
      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客滚运输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同时,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客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国家对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规定,老旧客滚船的强制报废船龄为30年。 
      另外,山东省交通厅发布了《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港口条例》,加强对辖区内客滚运输企业安全方面的监管。 
      (4)防止环境污染方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所有任何国籍船舶均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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