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
青岛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60万
发布时间:2013-01-21
据青岛早报1月17日引述来自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从2月1日起,青岛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此次新政策不再区别对待“六区”与“四市”,而是全市统一标准。
此前,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四市最高20万元;购买二手房,六区最高可贷25万元,四市为15万元。
除了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外,公积金其他方面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40%。利率标准为:5年以内利率为4.0%、5年以上(包括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报道还称,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方面,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新政策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提取方式:政策执行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办理程序: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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