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07-11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日前发出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根据这份通知,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这份通知指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外,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民间资本参与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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