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

卫生部建议现行《药品管理法》增设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8
卫生部近日发布《“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为保障药品安全,其中建议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款。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是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也在于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醒他人的作用。
  据了解,对于违反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2001年开始实行的《药品管理法》只是规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
  “在药品责任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使造成药害事件遭受应有的惩罚,并同时能对一些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起到震慑的作用。许多国家对于药品安全事件,在立法上都明确了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而我国一直很欠缺。”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表示。
  《研究报告》由卫生部组织百名专家,历时三年撰写而成,其中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卫生事业与国民健康的发展目标、行动计划、战略重点和优先领域。
  此外《研究报告》还包括了“促进健康的公共政策研究”、“药物政策研究”、“公共卫生研究”、“中医学研究”等分报告。(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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