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今年主板上市公司将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

发布时间:2012-08-17
财政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今年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将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2010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两部门在名为《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指出,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通知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通知明确了具体实施原则,其中,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对于特殊情况,通知指出,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此外,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通知指出,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鼓励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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