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2018年我国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04
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是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1983 年,国务院正式 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奠定了人民银行的 央行地位,赋予了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管的权力。2003 年4 月,中国银监会 正式成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开 始进入专业化监管时代,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组织架构正式确立,形成我国金融业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2018 年3 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进行职能整合,组建中国银保 监会,其主要职责为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 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 金融稳定。中国银保监会取代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一、人民银行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 责是:
(1)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 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 审慎管理。
(4)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 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 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 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5)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 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6)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 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 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 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7)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 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8)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 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9)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 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 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 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 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 作。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1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20)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 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 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 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 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 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 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 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主要职责是:
(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 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 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 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 制定和修改建议。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 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 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 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 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 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 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 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 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 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 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 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三、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机构
地方金融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财政局,代表地方政府履 行出资人职责。
四、其他监管机构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接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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