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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21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推出“十二五”期间支持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展的一揽子财税政策,拿出“真金白银”激励文化企业精耕产业、壮大发展。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省内文化企业,对商标所有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出口品牌和陕西出口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支持影视创作播出。对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大奖的,给予创作单位及主创人员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级大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主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和专题节目,每集一次性奖励15万元;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作品,对制作单位每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支持动漫创作播出。注册地在陕西的动漫企业,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画影视原创作品的,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元/分钟,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演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演艺创作演出。对原创演艺剧目获得国家级大奖的创作演出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演艺剧目,给予创作演出单位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为扶持民营文化企业,陕西省财政设立5000万元民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进入全国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文化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总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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