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影视剧行业主管部门
(1)电视剧行业
电视剧是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行业,其制作、发 行等环节均受到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目前该行业监管机构包括中宣 部、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 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引导社会舆论;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 生产;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 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视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 设的电视剧管理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拟订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的 备案公示,指导、监管电视剧的生产制作;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及复审委 员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电视剧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 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 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指导、调控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设 置地方管理机构即省级广电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对所在地的文 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则对电视剧音像制品进行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新 闻出版、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 闻出版、版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版权管理工作;监管出版活动;负责 出版物内容监管等。
文化部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 音像制品的相关规定。
(2)电影行业
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与电视剧行业基本相同。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 设的电影管理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拟订电影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 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 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 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 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2、2010年影视剧行业监管体制
(1)电视剧行业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电视剧行业涉及的监管准入主要 包括电视剧经营许可、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电视剧播出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①电视剧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 作业务。
②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 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 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 证(甲种)》两种。
电视剧制作单位在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电视剧的乙 证。乙证实行一剧一报制度,在电视剧播放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 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 日。
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 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甲证有效 期限为两年,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对于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 作机构,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 广电总局备案。
③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 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 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 构制作的电视剧;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审查合拍剧剧本(或 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审查引进剧;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审查 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 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 查。
④电视剧播出审查
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就进入发行和播放阶段。
电视剧制作机构与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放许可合同,将电视剧播放权出售给 电视台。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 放的电视剧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2)电影行业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电影行业涉及的监管准入与电视 剧行业类似,主要包括:
针对电影制作: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电影摄制行政许可(先备案;后取 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除外;中外合作电影 须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电影内容审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
针对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公司(或专门的发行公司)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 许可证》;电影放映机构须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2010年影视剧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电视剧行业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电视剧 管理规定》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 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对本公司电视剧业务的开展较为 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2)电影行业
电影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电视剧行业基本相同,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以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为基础的,涵盖行业 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体系。目前对公司电影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电视 剧已有的法律法规不重复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