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

商务部出台办法规范家庭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3-01-05
根据商务部网站26日公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暂行办法》明确,家庭服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暂行办法》明确,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家政服务业作为既传统又现代的服务行业,领域逐步扩展,分工更加细化。目前,家政服务涉及20多个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2011年我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15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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