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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对建筑垃圾处置立法 处理前须先报方案

发布时间:2012-09-03

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已成为日渐严重的一个城市顽疾,为此,青岛市拟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推出地方法规。29日,在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刘建军作了关于《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制定管理办法,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据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建筑垃圾不断增加,已成为城市的一个沉重负担,2011年青岛市内七区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超过900万吨,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为保证建筑废弃物得到有效清运和利用,该条例拟设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审核制度,规定“建筑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对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并规定了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报送部门和程序,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产生前,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预处置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另外,为了以经济手段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扶持建筑废弃物利用企业的发展,条例还在青岛市现有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基础上,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并明确了收费单位,规定“建筑废弃物实行处置收费制度。建筑单位或者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对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对进行填埋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处置费用不得重复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等活动”。 
  在运输方面,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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