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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降低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6
发改委网站21日消息,为进一步减轻存档企业和群众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出通知,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平均降幅近40%。
  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降低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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