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公共事业土地征地制度由1985年7月4日颁发的第/85-09号法令确定,其中,建筑设施征用补偿标准计算办法由第00832/Y.15.1/Minuh/DCCO号法令确定,具体如下(单位:非郎/平方米):
另外,喀麦隆公共事业农作物与树木征用补偿标准由2003年2月25日颁发的第418总理令确定,具体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征用补偿标准是由喀麦隆地产、地籍和土地事务部证明与评估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后所确定的,同时,项目业主方的征地补偿评估意见也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喀公共事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破损建筑以及违反喀麦隆土地规划法的建筑在被征用时不给予补偿。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征用评估方与土地被征用方在征用土地测量、财产损失评估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经常产生纠纷,这也是制约目前喀麦隆公路、水电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摘译自8月30日《喀麦隆论坛报》>
(信息来源:中国驻喀麦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