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投资
白俄罗斯私有化的主要作法和形式
发布时间:2013-10-14
近年来,为了创造有利的引资条件、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白俄罗斯对国有财产私有化,以及将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私有化概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私有化客体向私有化主体出售即为国有财产的私有化。
私有化客体(对象)包括:作为国有单一制企业财产综合体的企业,以及归国家或者地区行政单位所有的国有公司股份(注册资金份额)。
私有化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外国政府及其地区行政单位、国际组织和其他外国非法人组织。
目前,可通过股份的拍卖和招标、企业的拍卖和招标,以及依据管理信托的结果出售股份公司股份等方式实施私有化。
当通过委托管理出售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或者在白总统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私有化客体的出售无需进行拍卖和招标。
根据总统令,白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地方基金会,以及对地方行政单位财产有所有权的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以下称“私有化机构”)制定白私有化三年规划,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布。
二、私有化的实施程序
私有化决议由授权的私有化机构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归国家或者地方所有的股份及注册资金份额)私有化的相关实施方案。决议通过后,私有化机构公布以拍卖(招标)方式出售私有化客体的交易流程和信息。
私有化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拍卖(招标),规定保证金数额和期限等交易条件,审核竞拍人(投标人)申请并成立竞拍(招标)委员会。参与者中标后签署相应的纪要。
在公开拍卖和招标中,私有化客体的出售仅通过货币性资产,所有私有化主体也可成为参与者。
(一)通过拍卖出售股份(注册资金份额)和企业资产的特点
当无需买主履行私有化决议规定的某些条件时,可通过拍卖出售股份(注册资金份额)和企业资产。
依照法律向竞拍人、公司及第三方拍卖出售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份和其他公司注册资金份额时,须遵守发售这些股份的程序规则。
当企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且资产评估时企业负债等于或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企业出售的起拍价格为拍卖当日的1个法律规定的基准单位(即经济单位或基数,予以确定税收、罚款、租金的多少,2012年4月至今白央行公布的基准单位为10万白卢布,约合12美元)。
资产交接买卖合同经国家注册后,企业资产即转让给买主。当买主(私有化客体)按照买卖合同全额支付后,可进行企业资产所有权转让的国家注册。资产所有权转让的国家注册完成之日起,企业资产所有权就正式转让给买主。
当违反支付期限时,将对买主采取严厉措施:处以私有化客体出售价格10%的罚款,以及每天对预期未支付金额按照资金拨入(付款)当日白央行再融资利率的1/360处以罚金。
(二)通过招标出售股份(注册资金份额)和企业资产的特点
当需要买主履行私有化决议中的特定条件时,通过招标出售股份(注册资金份额)。
依照法律向竞标人、公司及第三方招标出售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份和其他公司注册资金份额时,须遵守发售这些股份的程序规则。
通过招标形式出售股份(注册资金份额)的私有化决议可包含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期限及领域;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并(或者)创造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属于公司所有或者依据合同无偿使用的私有化客体的社会功能,并拨出相应款项;其他条件。
通过招标形式出售企业资产的私有化决议可包含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期限及领域;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并(或者)创造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或者)提高其业务技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生产产品的种类(完成工作的方式和提供的服务);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条件。
当企业资产以1个基准单位的起拍价格招标出售时,私有化企业资产的所有者须偿清国有企业的债务,保留所购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依据管理信托的结果出售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
私有化决议生效前2年内(一般不少于14个月)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负债等于或者高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可依据对亏损的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管理信托的结果,出售属于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单位的部分(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股份)。
亏损的开放式股份公司中属于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单位的股份可通过管理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私有化主体——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并以及管理信托的结果回购其中的部分股份。
私有化机构接受参与招标的申请并成立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形成投标结构的纪要。
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未进行招标(废标):只有1位竞拍人提交参与招标的申请;无参与招标的申请;仅一位或者无竞拍人出席招标会。
当没有一位竞拍人根据招标条件所提供的报价符合招标条件时,视为招标无结果(流标)。
依据招标委员会的结论,当竞拍人的所有报价均符合或者优于招标要求时,则认定该竞拍人中标。
中标人与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当日签署招标结果纪要。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确定将亏损的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转为管理信托,并有权根据管理信托的结果回购部分股份,签订有权依据管理信托的结果回购部分股份的管理信托合同(以下称“有回购权的管理信托合同”),以及监督合同的执行等相关事宜。
签订有回购权的管理信托合同的私有化主体在托管期限结束后,已履行该合同的所有条件,则有权购买转交其托管的部分股份,并依据已签订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购买其所有权。亏损的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价格则依据公司章程,按照签署有回购权的管理信托合同当日的股票票值来确定。
当私有化主体未履行有回购权的管理信托合同中条件时,则无权回购亏损的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份,并对合同中的相关责任负责。
三、 将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
关于将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决定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根据企业员工数量和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人做出:
1、对于员工数量在1000人及以上的共和国单一制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中央机构做出决定;
2、对于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下的共和国单一制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机构做出决定;
3、对于市政单一制企业,由当地相关执行和管理机构做出决定。
在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过程中,私有化机构作为新成立的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创办人。向开放式股份公司以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投资的私有化主体可作为其他创办人。
私有化机构接受参与招标申请并成立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形成选定除国家以外的其他创办人的结果纪要。依据招标委员会结论,参与者所有的报价均符合或者优于招标委员会的条件即为中标人。
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在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时应:成立企业改制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下属国有单一制企业(成员)保障成立相应的改革委员会(以下称“改革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包括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代表(被改革的国有单一制企业归这些机构管辖)。
改革委员会主持开展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为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相关工作。改革委员会包括:国有单一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代表(被改革的国有单一制企业归这些机构管辖)。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额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中央机构所规定的程序,格局被改革的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在当年1月1日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来确定;如有除国家以外的其他创办人参与,则也要根据其依法投资的额度来确定,但投资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底限额。
专门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单一制企业向开放式股份公司的改革方案,起草建立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结论。
根据专业委员会的结论,私有化机构做出在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决议。
四、 通过将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对开放式股份公司进行重组
私有化机构做出同意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相关决议。
同意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决议做出后,国家机构、国家组织、相关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应:其下属国有单一制企业(成员)保障成立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合并委员会(以下称“合并委员会”);成立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合并专业委员会”)。
当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为几个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和(或者)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成员)时,合并专业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中央机构确定的程序成立。
合并委员会主持开展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相关工作。
被合并的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中央机构所规定的程序,根据其在当年1月1日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确定。
为将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与开放式股份公司间须签署合并合同,并规定相关程序和条件。合并合同必须经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东和国有单一制企业创办人全体会议批准通过。合并合同批准后,开放式股份公司股东与国有单一制企业创办人共同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增加股份公司注册资金、发行额外股份、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国家或者地方行政单位,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等。全体会议的表决程序在合并合同中或者在全体会议上确定。
当一个或者几个国有单一制企业并入开放式股份公司时,其权利和义务按照转让契据转移至该股份公司。(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
(信息来源:中国驻白俄罗斯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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