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业

价值的一般上升或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发布时间:2013-07-16
在政治经济学上,最大的谬误往往起因于忽视最明显的真理。这种区别是
很简单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推论,不熟悉价值问题的读者宜尽早充分理解。其主要推
论之一如下。物价的普遍提高是可能的。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可能提高。但是,价值
的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
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
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
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
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
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
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
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
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
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
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
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
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
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
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
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
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
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
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
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
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
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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