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业
信息市场的风险机制
发布时间:2013-10-05
一般地讲,信息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不象一般物质品那样可直接用于消费,需要经过一定的物化过程,才能产生后的收益,才能评价出最终的效果。因此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者。销售以及用户在利用、开发信息产品的时候,都在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信息在市场中的交换,以及在交换中的交换价格等等。下面将分别论述信息生产者、经营者及用户所要承担的风险。
1) 信息生产者承担的风险。信息生产者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会使生产出的信息有一定的误差:
① 信息商品本身不能直接体现效用。信息商品的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对它的需求一般都是潜在的、间接的,因此这就给信息生产者对市场的预测带来障碍,往往影响预测的准确性。预测失准对产品销售将产生三种不同影响。第一是预测完全错误,也就是市场对该信息产品需求几乎为零,这将可能导致生产者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第二是预测过低,包括需求量过低和产品档次过低,这都将使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生产者也无法得到最大利润;第三是预测过高,包括需求数量过高和产品档次过高。由于信息商品可以经过多次转让,所以需求数量过高不会影响生产者,而产品档次过高会使产品价格昂贵,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数量,导致产品积压,使生产者资金无法正常周转。由此可见,市场预测作用大,风险也大。
② 信息研究方法本身的误差。信息工作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从已知信息推测未来的发展,从而为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但是任何预测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可靠的。从技术上说,任何的预测手段都是有条件的、有误差的。如有的预测方法需要大量的、完备的、准确的基础数据,也有的方法,特别是数理统计诸方法本身就规定了其误差范围,也就是说其准确度只能保持在某个范围内。
③ 由信息生产者工作失误造成。工作失误的类型很多,如选用方法不当、数据不准确、提供报告迟于要求而造成损失等等。
2) 信息经营者承担的风险。经营者在信息市场中起到疏通营销渠道,将信息交易活动由现实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中介人的利益与交易成交额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承担风险。中介方承担的风险来自供给方和需求方。
中介方在供求双方之间既要为供给方负责、也要为需求方负责。在对需求方负责的时候,风险是由供给方带来的。因需求方从中介方购得信息商品以期发挥作用,如因质量不高、效益不好,将会使需求方追究中介方责任,这就要求中介方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使自己在交易中保持不败。
在对供给方负责时,风险是由需求方带来的。因需求方不一定将信息商品使用费一次付清,而是在该信息商品发挥效用、取得经济效益之后才付清。因此,当需求方因某种原因不能从信息商品中取得预期效益,或无资金,往往拒付费用,使中介方不能及时回收资金,也就不能向供给方付款。信息商品转让与使用是受一定法律约束的。中介方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看来,中介人的风险是与其参与的交易活动的交易额成正比的。
3) 信息用户承担的风险。一般需求者都追求最大效益,但效用大的信息商品价格也高。这就使购买信息商品给需求方带来风险。风险因素包括:信息商品本身质量,即效用;需求者本身能否吸收利用该信息商品;需求者对某信息商品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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