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
火电建设要与环保同步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10
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止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加大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市区内现有燃煤电厂,要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搬迁等措施,逐步达到环保要求。
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分批建设脱硫设施,逐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抓紧制定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的机制。研究制订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和环保优先的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修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落实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
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最主要的能源产业,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要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燃烧使用大量的煤炭,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灰渣等大量环境污染物质,与环境保护之间从辩证法角度分析正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具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如果只片面强调电力工业的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或者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限制电力工业的发展,那么两者之间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和突出。但是如果能够既重视电力工业的发展,又大力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则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可能互相促进发展,从而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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