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

我国药品行业价格管理体制分析

发布时间:2016-10-22
国家发改委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2009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与卫生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意见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如下规定:
1)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中,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实行政府定价,即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非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的上述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2010年3月5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和国家社保目录重新调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全部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社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均进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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