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趋势行业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24
1、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 I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 年7 月制定,它是一套银行 资本衡量系统,它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 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巴塞尔协议I 将银行资本金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并 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为适应国 际资本监管标准,我国银监会以巴塞尔协议I 为基准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 率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的监管。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危机频发,甚至出现了一些世界 著名银行损失严重或者倒闭的案例,监管机构研究发现,巴塞尔协议I 仅仅强调 信用风险是远远不够的。自1999 年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组织对巴塞 尔协议I 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4 年6 月26 日正式发布巴塞尔协议II 取代巴塞 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 在保留了巴塞尔协议I 的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还提出了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的新规定。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的基础上,补充了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巴塞尔协议II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 披露。以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推动 了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2 月28 日颁布 实施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 号),该指导 意见稳步推进了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II,推动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 力,提升了资本监管有效性。
行业报告显示为了避免国际金融危机重演,2010 年9 月12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 过了巴塞尔协议III。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准备金比率,以加 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III 要求,截至2015 年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 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提高至4.5%。2011 年5 月3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 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该意 见立足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 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 国银行业稳健标准,并构建了一套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 安排。2012 年6 月7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并于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该办法坚持了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巴塞 尔协议II 和巴塞尔协议III 统筹推进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统一 的总体思路,旨在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 及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

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是根据我国之前经济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及市场发育 程度等客观状况建立的,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金融产品和 业务的不断创新,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服务多元化的推动,我国银行、证券和 保险交叉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新金融业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性也在不断增强,对混业 经营的综合监管亦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点。“十三五”规划指出,要进一步强 化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审批依据和标准,稳定市场预期, 促进综合经营有序发展。
2017 年11 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 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我国金 融监管进入新时代。2018 年4 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是顺应综合经 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改变了以往仅依靠分业监管、 机构监管模式,强调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有机结合,有利于防范规避金融监管 的行为,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防范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实行谨慎的、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有效的 监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造成的损失较小。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将不断强化,并将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及时 关注金融市场风险状况,适时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银行业报告显示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和手段,继续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 整机制的逆周期调节和结构引导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 性和科学性。近年来,银监会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流动性覆盖率信 息披露等一系列监管规则,增强了银行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监管有效性不断提 升。相关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加强监测研判,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切实防范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管理,不断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不断多元化,监管机构逐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 务的监管力度。人民银行自2016 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旨在进一步完 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以积 极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2017 年以来,银监会提升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 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 发展,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银监会2017 年先后颁布多个监管文件,开展“三违反”、“三套利”、 “四不当”等专项治理工作,旨在控制银行业整体运行风险,提升经营的规范性 和稳健性,促进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与不断推进的金融创新相匹配的监管制 度,并适时、适度地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和引导,避免监管滞后、监管缺位和监 管无效。另外,我国将继续监督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风险管理机 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4、监管国际化

自上个世纪以来,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许多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就经济领域而言,金融全球化则是国际发展过程中最典型、最突出的现象和趋势。 金融全球化促进了国际金融机构的竞争,提升了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水平,推动 了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导致了金融风险在主权国家间传递并危及国 际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境外金融机构不断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给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也带来了不小 的挑战。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接轨国际银行业监管,将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监 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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