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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S 型气溶胶灭火剂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07
1、S 型气溶胶灭火剂行业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S 型气溶胶灭火剂消防行业主要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管理。前者侧重于行业 宏观管理,后者侧重于行业内部自律性管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为公安部消防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 产品质量规范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合 格评定和安装验收。
行S 型气溶胶灭火剂S 型气溶胶灭火剂业协会主要为中国消防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 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 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等。
2、S 型气溶胶灭火剂产业政策
(1)S 型气溶胶灭火剂法律、法规
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 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公安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非必要场 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 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 号),公安部消防局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2001]217 号), 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公通字[2003]38 号)。
我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 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 防公益活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国家 的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明确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为我国消防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目前,我国消 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 制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公安部消防产品 合格评定中心申请办证;对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范围,仍执 行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使用点火头应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公司产品使用点火头已取得相关许可证。
自《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签订后,全球对包括哈龙在内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开始进行限制。我 国于1991 年6 月正式成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为能够全面而有效地 遵循《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制订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和《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根据《国家方案》和《哈龙整体淘汰计 划》,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哈龙生产、消费和替代品应用方面的政策 和法规。《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我国对 哈龙灭火剂生产和应用进行限制的态度;《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 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哈龙物质的生产;《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 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推广哈龙替代品的基本原则,将气溶胶等 灭火技术列为国家推广使用的哈龙替代技术。
(2)S 型气溶胶灭火剂相关标准
S 型气溶胶灭火剂行 业 涉 及 的标准主要包括: 公安部发布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A499.1-2004)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等行业标准;建设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气体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等国家标准;中石油发布的《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Q/CNPC112-2005)和中国联通发布的《中国联通 通信机房安全标准》(QB/CU034-2006)等企业标准。
2004 年6 月,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 正式将气溶胶灭火装置按灭火剂的配方分为S 型、K 型两类,并且指出该标准中 关于S 型气溶胶的相关条款涉及坚瑞消防拥有的发明专利“适用于电器设备的高 效无腐蚀气溶胶灭火剂”(专利号:ZL02119648.6)。
2006 年3 月,建设部和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将气溶胶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 混合气体灭 火系统并列为三大气体灭火系统,并明确规定在气溶胶灭火系统中,只有S 型气 溶胶灭火系统可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2007 年,公安部颁布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 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发布后,在《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 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226 号)明确规定了高层民用建 筑的配电室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 年版、1997 年版、2001 年版、2005 年版)规定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给气体灭火系统在民用 市场的广泛应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中石油发布的企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Q/CNPC112-2005)规 定: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变电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沟)、 电缆隧道、机电控制柜、开关柜、仪表柜等无人、相对封闭、空间狭小、易发生 电气火灾的工业电气场所。中国联通发布的企业标准《中国联通通信机房安全标 准》(QB/CU034-2006)规定:通信基站的气溶胶灭火装置只能选用S 型气溶胶 灭火装置。上述企业标准为气溶胶灭火系统等消防产品进入中石油、中国联通等 大型企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3)S 型气溶胶灭火剂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
2005 年12 月2 日,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其 中“环境保护”项下“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归属于“鼓励类”项目。哈 龙是破坏臭氧层的祸首之一,S 型气溶胶灭火系统作为哈龙替代产品,系“消耗 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项目,其所在行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008 年底,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 年本)》(征求意见稿)中 做了相同的规定。
《十一五规划》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第二十四章“加 大环境保护力度”第四节“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中明确规定:各地区要切实承 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 限期治理制度。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第十篇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四十一章“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第二节“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中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监管监察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安 全设施投入,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强化交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安 全监管。
根据《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和《哈龙整体淘汰计 划》的规定,我国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全部停止哈龙1211 的生产,2010 年1 月1 日起全部停止哈龙1301 的生产。随着哈龙灭火剂在我国消防行业的完全淘 汰,气溶胶灭火剂作为主要的哈龙替代品之一,面临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 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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