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

2018年发动机尾气后处理行业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10
(1)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法规的制定起步较晚,结合我 国基本国情,前期主要参考欧洲的排放标准,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国Ⅴ阶段。此 外,2016 年12 月23 日,环保部正式发布《轻型4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中国第六阶段)》,2018 年6 月22 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重型柴油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即将进入国VI 阶段。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阶 段:
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我国于1983 年发布首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主要包 括以下三个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 准》、《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我国于1989 年和1993 年分别制定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与《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至此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个颇为 完善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第三阶段:北京市于1998 年颁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新法规的实行。与此同时,上 海、福建等省市也各自制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法律法 规。第三阶段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初步等同于欧洲1980 年的排放标准。
第四阶段:2008 年1 月1 日,国Ⅳ燃油在北京上市,且对北京全市新增的 机动车采取国Ⅳ排放标准。至2013 年7 月1 日,汽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已在 全国范围实施。原定于2011 年1 月1 日实施的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经数度延 期,于2015 年1 月1 日起开始全面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A.国四排放标准第一次推迟执行
2005 年5 月30 日,环保部发布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规定,2011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国四标准。环保部办公厅于2010 年12 月21 日以环办函【2010】1390 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 的复函》函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一次推迟国四排放标准。对车用压燃式发动 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凡不满足国 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 年实施国四标准。即从2013 年7 月1 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 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B.国四排放标准第二次推迟执行
2011 年12 月29 日,环保部发布2011 年第92 号文《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 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3 年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 合国四标准的要求。该公告意味着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国四标准第二次 推迟执行。
C.国四排放标准第三次推迟执行
2014 年4 月14 日,工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7 号 公告》,2014 年12 月31 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 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 年1 月1 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标志着国四排放标准的正式全面实施。
第五阶段:2013 年9 月17 日,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 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至2018 年1 月 1 日,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国五标准全面实施。
第六阶段:2016 年12 月23 日,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 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自2020 年7 月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2018 年6 月22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 段)》,自2021 年7 月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 车应符合标准要求。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即将进入第六阶段 的排放标准。
(2)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2014 年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 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明确我国自2014 年 10 月1 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国三排放标准,并明确自2015 年10 月1 日, 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用柴油机排 放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第三阶段的要求;自2016 年4 月1 日起停止制造、进 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非道路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 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自 2016 年12 月1 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该规定 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2018 年8 月21 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该政策明确要求新生产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 年达到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25 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新生产 装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 年前后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 控制水平,2025 年与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接轨。新生产装用大型点燃式发 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2025 年前达到世界最先进排放控制水平。该政策的 发布标志着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即将正式进入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即将正式进入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即将正式进入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3)船舶尾气排放标准发展历程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66 届大会2014 年4 月在伦敦召开,会议正式确定 2016 年1 月1 日以后开始建造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需要满足IMO Tier Ⅲ法 规要求。现有NOx 排放控制区包括北海、波罗的海、加勒比海,美国、加拿大 附近海域。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环保法规越来越严,绿色船舶将是未来 的发展方向,不断有新的海域成为NOx 排放控制区。
我国船舶行业实施排放控制区管理。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 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实施方案》,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控制区,控制 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016 年发布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 二阶段)》(从2018 年7 月1 日起实施)是我国首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国家标准,规定于2019 年7 月1 日实施第一阶段标准,于2022 年7 月1 日实施 第二阶段标准。
2018 年11 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 号),要求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上述通知要求,2022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 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 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从技术角度来说,船用柴油发动机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 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必须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考虑到造船周期较 长,2020 年起船用柴油发动机尾气后处理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增长机遇期。

中国市场研究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对有明确来源的内容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文章和图片存在版权或者其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hjbaogao@163.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中国市场研究网欢迎各方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中国市场研究网。

Copyright © 2018 中国市场研究网
中国市场研究网(www.hjbaogao.com.cn)提供各行业研究报告及市场前景分析调查报告,是您首选的行业调研报告网站。
copyright @ 2002-2017 hjbaogao.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市场研究网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首页
分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