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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8-12
7月27日上午,《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按照《条例》,如果想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也要经过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条例》规定,经营性的驾驶培训机构还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活动。如有违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到保险机构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办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费标准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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