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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酒类管理情况(一)
发布时间:2013-07-21
德国是啤酒王国,也是葡萄酒之乡。酒类管理在德国有其特殊性,联邦、各州以及社区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旨在扩大国家财税收入、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本文就德国酒类管理所涉立法、管理、生产和税收等问题作一扼要介绍。
一、 德国酒类立法、标准情况
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联邦州都是立法主体,德国又是欧盟成员国,有义务转换实施欧盟法律法规。其涉及到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名目繁多,来自欧盟、联邦和各州层面的都有。
(一)德国本土法律法规主要有:
★ 《酒精饮料条例》(Alkoholgehaltige Getraenke-Verordnung,缩写AgeV)
1998年1月29日制定,2003年和2010年修改。对各种含酒精饮品的定义、成分、地理标识说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烈酒专卖法》(Branntweinmonopolgesetz,缩写:Branntw-MonG)(详细说明见后)。
★ 《烈酒税条例》(Brantweinsteuerverordnung,缩写:BrStV)
1994年1月29日起生效,规定了烈酒税税率、缴纳途径、缴纳对象等,是对烈酒专卖法的法律补充。
★《葡萄酒法》(Weingesetz)
1994年7月8日制定,2011年1月18日重新修订。该法涵盖了从葡萄种植到葡萄酒的酿制、销售以及分类、质量控制、地名标识等各项内容。
★ 《葡萄酒监控条例》(Wein-Uberwachungsverordnung)
1995年5月19日制定,2002年5月和2010年12月分别进行过修改,主要确立葡萄酒质量监控机制。
★ 《啤酒纯净法》(Reinheitsgebot)
1516年由巴伐利亚大公威廉四世颁布,沿用至今。该法明
确规定只能用麦芽、水、啤酒花及酵母生产啤酒,其它成分(如大米、玉米、淀粉等)一律禁止使用。此法被誉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食品法律文献,也是德国自16世纪以来直到现在还在遵守的啤酒酿制法律,是德国啤酒巅峰品质的保证。
★ 《啤酒税法》(Biersteuergesetz,缩写:BierStG)
2009年7月22日起生效,确定了啤酒税税率、征税机构等。
★ 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Lebensmittel-und Bedarfsgegen-Staendegesetz)。
是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为食品安全其它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德国酒类产品的安全管理遵照此法执行。
(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均在德国联邦司法部网站www.bmj.de,点击“网上法律库Gesetz imInternet”查阅)。
着重说明一下《烈酒专卖法》。该法历史较长,最早可追溯到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后伴随德国历史进程历经多次修改。早在1918年7月26日,德皇威廉二世签署第一部《烈酒专卖法》,该法于1919年10月1日生效。该法涵盖了烈性酒从生产到营销的专卖等内容,稍后不久又将进口专卖写进了该法。1921年,由于当时的德意志帝国财政吃紧,为增加专卖收入,帝国政府对烈酒专卖法进行大幅修改,于1922年4月8日提交帝国议会表决通过实施。该法为现今实施的烈酒专卖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德国烈酒专卖历史也和德国历史一样几经变迁。专卖法实施头几年正值一战之后德国经济困难时期,通货膨胀加剧。紧接着又陷入二战深渊,一部分产酒地域国土丧失,经济凋敝,解决温饱问题优先于酒类生产,导致酒类生产原材料紧张。当时的德意志帝国在柏林设立了酒类产品专卖机构,通过实施专卖控制来保障市场烈酒供应和扩大国家财政收入。1945年以后烈酒专卖管理局限于西德部分联邦州,直至1951年8月8日在法兰克福附近奥芬巴赫成立了烈酒专卖局(BfB),专卖管理遍及整个西德。
1990年德国统一,专卖法再次修改,BfB 接管当时的东德相关机构,但总部仍留驻奥芬巴赫至今。1999年4月22日,德国联邦议会要求德政府在整顿财政改革计划范围内提出烈酒专卖法修改方案,自2000年财年起逐步取消行业补贴,仅向农民家庭小作坊提供一些支持,以达到增收节支目的。1999年12月22日通过的《财政整顿法》第12条规定:
(1) 烈酒专卖更多地集中在农业烧酒作坊、水果酒酿酒厂和原材料商。商业酒厂一旦满足了相关法律条件,至2000年10月1日转为农业酒坊。
(2) 商业酒厂最迟至2005/2006年经营年度结束后脱离专卖管制。
德国联邦议会于2006年7月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烈酒专卖法和消费税法法》。通过该法来转换实施欧盟2004年11月6日的决定,以协调烈酒专卖法中所含有利于粮食作物烈性酒生产商的支持性规定与欧盟共同市场不一致的地方。此前德国相关规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过渡期到期之前取消。自2006年10月1日起,农业类粮食作物酒厂(大约240家)依法有机会将其原酒精作为粮食酒精提供给烈酒专卖局,专卖局再将其作为中性酒精出售。
根据1999年烈酒专卖改革方案,至2006年9月30日所有的商业烈性酒生产厂均被排除在烈酒专卖范畴之外。针对商业酒厂的有关规定也依据2006年7月15日制定的法律(2006年10月1日生效)一并取消。
2001年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建议建立有农业背景乙醇市场组织。欧盟农业委员会于2003年4月8日出台编号为670/2003号“农业乙醇市场特别措施条例”(简称《欧盟酒精市场条例》,EU-Alkoholmarkt-Verordnung,2004年1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对欧盟内部农业酒精贸易通过进口许可证进行监控,使酒精市场更加透明化。该条例特别规定:a)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将来同样适用于农业酒精;b)德国获得特别许可,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限内可向酒厂提供经济支持,但仅限于对可经专卖局用来进一步加工、并作为农业乙醇出售的原酒精。
2007年10月22日制定的“关于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及对部分农产品特殊措施条例”(简称“统一GMO”,编号为1234/2007号,2008年1月1日生效)取代之前的“欧盟酒精市场条例”(编号为670/2003)。2011年1月1日,“欧盟烈酒专卖延期条例”(编号为1234/2010)生效。该条例规定,原仅限于在德国的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财政支持措施可再次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据此,德国土豆和粮食酒厂可在烈性酒专卖范畴内,2012/2013业务年度结束以前按以下限量生产农业酒精:
2011公历年 54000 hl(百升)
2012公历年 36000 hl
2013 公历年 18000 hl
除执行欧盟第1234/2010号条例外,德国还向欧盟委员会承诺:
·禁止在自由市场为BfB采购酒精;
·通过BfB向在设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企业出售酒精;
·按照烈酒专卖法第99b条规定,取消对非农业原材料酒精用来生产化妆品的使用限制。
这些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德国联邦财政部发布后在德国转换实施,烈酒专卖法第99b条也作相应更改。
鉴于德国酒精市场绝大部分已经实现自由化,根据欧盟计划,德国至2018年1月1日完全实现自由化,烈酒专卖将取消,专卖局也将撤销,烈酒专卖法有关专卖条款也将寿终正寝。
(二) 欧盟相关法律和条例: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除本国自制法律法规外,还直接实施或转换实施欧盟相关法律和条例。与酒类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 第1756/89号《条例》,1989年5月29日由欧洲理事会
通过,对烈性酒的定义、描述和表达作了详细规定。
★ 第178/2002号《条例》(欧盟基本条例,EU-Basis-verordnung)
2002年1月28日制定。主要是确定食品法的基本原则、成立欧盟食品安全机构、确立食品安全程序等。
★ 670/2003号《酒精市场条例》(Verordnung (EG)Alkoholmarkt-Grund-VO),该条例2003年4月制定,2004年1月1日其实施。主要涉及到欧盟酒精市场问题。该条例规定欧盟市场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以更好地监管贸易流量,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酒类进口均要求有许可证,同时取消进口量限制,进口商可自动获得许可证。
至于工业标准,德国没有针对啤酒、葡萄酒或烈性酒出台具体的工业标准,多以欧盟相关规定作为生产和销售标准。
烈性方面,很多技术性规范、生产分类(如朗姆酒、威士忌、伏特加、杜松子酒等)都按照《欧盟第110/2008号条例》(Verordnung(EG)Nr. 110/2008)规定执行。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于2008年5月20日正式生效。主要涉及到烈酒的定义、标志、装潢和标识以及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等,在该条例及附件中都有详细说明。
葡萄酒方面,同样以欧盟相关规定为主。如《欧盟委员会第772/2010号条例》(Verordnung(EU) Nr.722/2010)。该条例于2010年9月1日获得欧洲议会通过,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该条例是对以前的欧共体和欧盟发布的一系列关于葡萄酒生产、定义、地理标识等相关条例的补充或修改。比如之前的第1493/1999号条例,其适用范围包括葡萄汁、发酵葡萄汁、鲜葡萄酒、非适应鲜葡萄、葡萄酒醋、葡萄酒糟和葡萄榨渣等,条例第5编第2章及附件对葡萄产品的描述、名称和表达作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对某些标记、用语和标志等的保护。
啤酒方面,主要遵循德国国内法律(《啤酒纯净法》、《啤酒法》、《啤酒条例》等)。
二、 涉及酒类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性条约在德执行情况
涉及到酒类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性公约,只要德国是其签字国或成员国,这些公约就会在德国得到执行,如《联合国禁毒公约》,德国视酒、烟和毒品一样有对人类健康构成伤害危险,对从事高危职业者严禁喝酒、严禁“酒驾”、对青少年实行酒类产品限购(烈酒18周岁以上,啤酒、香槟酒和葡萄酒16周岁以上)等,都属于该公约范畴。德国还立了“毒品事务专员”(Drogenbeauftragte)职位,隶属德国卫生部,负责为喝酒成瘾而需要戒酒提供帮助等事务。
世贸组织相关条约、联合国粮农组织下辖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食品标准等,均被转换成欧盟或德国国内法律法规在德国推行。德国也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www.oiv.int,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Vine and Wine)成员国,该组织确定的分析方法(Methods of Annalysis)、产品界定(Products Definition)、酿酒准则(Oenological Practices)、酿酒规范(Oenological Codex)、竞争标准(Competition Stadnard)和标签标准(Labelling Standard)等在德国被吸收和应用。
三、 酒类管理情况
(一)企业“自我”管理和政府管理相结合
德国把酒类产品归于食品,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等依法实行严格的管理。所谓“管理”,首先是企业或进口商、销售商依照相关法律实行自我管理,进行自查和报告;其次是政府管理。联邦一级宏观主管部门是联邦农业、食品和消费者保护部、财政部和卫生部,主要负责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以国家的名义同外国政府、欧盟或其它国际组织交涉、谈判、签订协议等,具体的管理职能放在州以及下一级政府部门。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州及州以下一级政府(市、区、县、社区等)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机构履行国家职能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等。酒类生产企业要过几大关,包括税务(到海关总局Hauptzollamt登记);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建有防爆设施并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等,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才能投产。投产后,企业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职责,保证产品生产设施安全、达到环保条件、保证产品质量以及照章纳税。所涉政府部门包括海关总局(负责税务)、环保局(负责环境安全)、地方食品监督机构(质量控制,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由其派出执法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必要的时候可请求警方支持和配合执法。
(二)溯源管理体系
依据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建立的食品质量溯源管理体系同样适用于酒类产品。德酒类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进货渠道、生产过程和销售对象等信息都必须有记录为证,也就是说从原材料到成品整个过程都会记录在案,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逐一回溯追查。对于违反法律的生产、销售或进口,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欧盟规定,酒类生产必须附随完整的管理文件。从葡萄或大麦的种植开始一直到酒类饮品最终被消费,其间经过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种植者、葡萄或大麦品种、酿酒商、酿酒年份、储藏地点、储藏时间、流通过程、销售过程等详细资料,均一一记录在附随管理文件中。每一份附随管理文件就该酒类产品的身份证明,管理机构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该文件清楚地了解该瓶酒的相关信息。尤其重要的是,附随文件中任何记录异常或程序上的不连续都会被管理机构视为异常情况,从而进行相关调查。目前这种文件大部分都是纸质的,欧盟拟在三到五年内将其电子化,以便通过计算机网络有效地管理和查询。
(三)烈酒专卖
德国对烈性酒实行专卖,由联邦烈性酒专卖管理局(BfB)实施管理。BfB是直属于联邦财政部的高级别政府机构,由联邦专卖办公室和农业酒精销售办公室组成。联邦专卖办公室负责执行管理职能和依据联邦烈性酒专卖法制定相关政策。销售办公室负责营销事务,分析盈亏,制作收支平衡报表,提交管理报告。BfB还负责管理分布在慕尼黑、纽伦堡等地的7家加工企业。截至2009年9月30日,BfB拥有225名雇员。
除了烈酒专卖,BfB还拥有多项管理职能,包括:检定用来测量酒精浓度以确定征税率的仪器,技术检验,调查和查看酿酒厂,以及根据烈性酒税条例,分析评估变性剂和变性剂酒精等。
德国《烈酒专卖法》规定,BfB按酿酒厂生产价格接收由德国目前648家中小型农业“税管酒厂”(意译,德语原文:Verschlussbrennereien)、2.8万家“非税管酒厂”(意译,德语原文:Abfindungsbrennerein)、8家水果联合酿酒厂和大约42.5万户果农(Stoffbesitzer,指果树拥有者)提供的利用土豆、粮食和水果生产出来的酒精,并进行加工和出售。BfB透露,德国目前的酒精总产量约10亿升/年,在专卖体系内生产的约6000万升。
所谓“税管酒厂”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税务部门全程监管的酿酒厂。其蒸馏出的酒精须严格核对产量,酒精储存容器和蒸馏设备均有税务编号铅封。德国酒类专卖系统中的酒精蒸馏过程基本上都在税收监管酒厂完成。
税管酒厂如果拥有蒸馏权(Brennrecht),则可以享受将酒精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BfB的权利。如果酒厂没有蒸馏权,不影响其经营资格,只是无法享受优惠收购价格。
酒精在税收监管酒厂储存期间免税,在离开酒厂时征税,税率是每升13.03欧元。年产酒精低于400升的酒厂享受优惠税率,每升为7.33欧元。
生物酒精(通常用作燃料)也在税收监管酒厂生产,但不属于酒类专卖范围。
所谓“非税管酒厂”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受税务部门监管的酒厂。酒税不是按照实际生产的酒精数量征收,而是按照酒厂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原料种类和数量征收。例如作为酿酒原料的苹果浆,其税务核定出酒率(产出的酒精比例)是3.6%。酒厂申报100升苹果浆,得到3.6升纯酒精的纳税通知单或者出售通知单。如酒厂选择纳税,则每升酒精税率为10.22欧元,按3.6升征收(如出酒率高于3.6%也不多征税,一般平均出酒率达40%)。如酒厂选择出售给酒类专卖局,则可以享受补贴收购价(目前为每升约3欧元,而市场价仅为每升0.5欧元)。
由于BfB收购的酒精产品要在市场上与来自欧盟其它国家或欧盟外的同类产品竞争,必须以市场价格销售,而其市场价格往往低于收购价格,为此BfB每年要自联邦预算申请财政补贴来维持运行。2009年,BfB从联邦财政获得的财政补贴为8000万欧元。
每个财年划分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BfB根据酒厂库存量、预计销售量和预算资金情况为每家酒厂分配年度生产配额。在2008/2009财年,年生产配额压缩为往年的60%,BfB目前管辖7个加工厂,总存储能力为6.25亿升。
在2008/2009财年,BfB销售酒精总量为5.96亿升。2008年全欧盟酒类产品销量为53.6亿升。2008/2009财年BfB的销售额在欧盟酒类产品市场份额中约占1%。
BfB要与来自欧盟内、外的众多供应商竞争,其中还包括德国本国不受烈性酒专卖管理的酒厂,他们可以完全根据自己意愿决定产量。2009年,BfB获得8000万欧元联邦预算。2008/2009财年营业额为4230万欧元(不包括烈性酒税),而销售、运营和管理成本达到了1.258亿欧元。
鉴于德国酒精市场绝大部分已经实现自由化,根据欧盟计划,德国至2018年1月1日完全实现自由化,烈酒专卖将取消,BfB也将撤销。
(四)酒类行业协会
涉及酒类生产、进口和销售的行业协会不少,主要有:
1. 德国联邦酒业与进口商协会(BSI,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Spirituosen-industrie und –Importeure e.V.,www.bsi-bonn.de )。
BSI成立于1974年12月5日,总部设在波恩,自1998年11月起在布鲁塞尔设立业务代表处。从营业额总量来看,BSI代表德国所有酒类生产商和进口商的90%。此外,BSI还德国各联邦州协会和促进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作为该行业利益方面的代言人,BSI负责在联邦、各联邦州层面和欧盟范围内对议会、政府和机构发声和维权。其服务内容涵盖:
-酒类管理和健康政策制定和执行;
-职业培训;
-运营技术;
-欧盟法律法规;
-食品法;
-物流和运输法;
-市场分析问题;
-公共关系;
-统计和分析;
-税法;
-环境保护;
-含酒精饮料广告;
-广告法等。
BSI旗下有40家会员企业,以加工和/或灌装、和/或进口、经销酒类产品为主业,年均销量至少在5万升。此外,BSI还有运输会员企业和4个地区性协会组织(58个分会员)。
BSI还和众多的国内和欧盟的机构和协会合作,比如“酒业保护协会”(主要是广告法议题方面)、“德国食品工业联合会”(BVE,主要在环保、外贸、展会、物流、广告法等领域)、“食品法和食品受众联合会”(BLL,有关食品法和食品技术问题)、“德国广告业联合总会”(ZAW,有关广告法和广告政策问题)、“德国商标协会”(商标保护和市场分析)等。
2. 德国联邦葡萄酒烈酒国际协会(BSWI,Bundesverband Wein und Spirituosen International,www.wein-spirituosen-verband.de)。
BSWI成立于1948年4月,当时称为“葡萄酒烈酒进口贸易联合会”。该协会目前有47家会员企业,以从事葡萄酒和烈酒进口业务为主。协会的目的是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维护会员企业的商业利益,为其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3. 烈酒工业保护协会(Schutzverband der Spirituosen- Industrie e.V., www.schutzverband.biz)
该协会由知名烈酒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烈酒行业协会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内和欧盟层面代表企业利益和立法机构进行协商和交涉、为烈酒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帮助、协调各方利益、进行市场观察、提供消费者保护等。
(信息来源:中国驻德国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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