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投资

哈萨克斯坦农业税收政策变化

发布时间:2013-10-08
  农产品加工业是战略产业,其发展不仅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而且同农民及农产品加工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日前,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表示将提高土地税并减少对农场税收优惠,这一提议在哈国内引发热烈讨论。

    为提高本国农业竞争力,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2013-202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产品加工业综合体发展战略规划》。根据这一规划,2013-2020年哈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共投入29869亿坚戈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其中也包括了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农业领域发展的相关措施。总体而言,目前哈萨克斯坦针对农产品生产者出台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农产品加工者应交增值税减少70%,但实际操作中应交增值税

  高于列入纳税总额的增值税。

  农场可用统一土地税替代六项不同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土地税、土地使用税、交通工具税、财产税),根据土地价值和面积实行固定税率。

  此外,农产品生产者还享受企业所得税、社会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财产税和交通工具税计算额减少70%的税收优惠。

  目前,根据《<哈萨克斯坦2050年战略>国情咨文实施国家行动纲要》第六条,哈政府对现行税收优惠进行修正,以便提高税收政策有效性。
  
  为此,哈财政部提议取消现行所有农业税收优惠体系,建议从2015年起取消对农场征收的统一社会税,取而代之地,纳税人可选择简化申报的特殊税制或普遍优惠税制。

  哈财政部提出该项建议的两项理由是,现行农业优惠制度不符合向收入普遍申报制过渡的观念,而且土地估价与实际价值不符。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而言,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保留现行税收制度是必须的,但由于与世贸组织规则冲突,入世过渡期结束之后这些税收制度将被取消。而对哈农民和农场主而言,取消特殊税制引发强烈反对。
  
  首先,目前哈萨克斯坦统一社会税包含5项不同税种,而普遍税制下每项税种都需要单独计算和支付,统一社会税取消将导致税负剧增。此外,根据现行税法普遍税制下纳税时间不合理。目前哈只有20%的农场处于盈利状态,80%的农场需要依靠借贷购买种子,由于实际纳税时间恰逢播种期(即生产花销高的时期),随着税负增加,哈盈利农场将减少,破产农场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第二,向对农产品生产者收入课税转变将增加会计核算量。由于农场大多是由亲属相互组成的劳动联合体,且农村缺乏会计人员,农场需花费额外精力和金钱四处招聘会计,而高昂的会计收费也会成为农场的负担。
  
  第三,大多数农村地区互联网发展程度较低,IT专家少,难以通过网络办理纳税。因此,纳税人需多次前往税收部门,这不仅会导致额外的时间和交通花费,且纳税人需要在税务部门排很长时间队。
  
  第四,事实上,小型农场不可能完完全全将所有成本计算清楚,这是因为微小型农场的物品和维修通常通过市场、邻居及一些非合同借贷购买,无法出具证明。同时,农村的一些社会性功能,诸如冬季清扫道路、居民援助以及组织各种活动也由哈小型农场承担。上述商品和服务都难以通过会计进行考察核算和申报。

    农业部坚持保持农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建议按照与农场标准对农产品企业征税,将该税种命名为统一农业税,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八项税种,对增值税纳税人征收七项税种。同时建议重新审核税率,将非增值税纳税人统一农业税税率提高2.7倍,将增值税纳税人税率提高1.4倍,从而使赋税水平增提提高约20%。

  哈财政部作为提高土地税的支持者,认为可以用对化肥、饲料、燃料、种子和其他花费进行补贴的方式,通过作物收成补贴机制对赋税提高进行补贴。但哈农业生产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哈国和世界经验已经表明这种方式存着诸多漏洞。

  例如,很多小农户将会由于标准提高而无法获得补贴。根据哈萨克斯坦农场协会提供的数据,在哈20万家农场中只有2.5-3万家获得补贴,其中大部分为大型农场,而哈萨克斯坦90%的农场为小型农户。以畜牧业为例,农户前12个月需要至少拥有400头牛或600只羊才能获得相应补贴,而哈大多数农场牲畜存栏量为150-200只。

  相较之下,欧盟国家农产品总产值中补贴占48-50%,该项比例在美国为28%,在日本为71%,白俄罗斯—20%多,俄罗斯—10%左右,而哈萨克斯坦—仅有4%.

  作为上述问题讨论的结果,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工作组会议上阿塔梅肯国家经济商会建议,对于充分利用土地通过提高其土地税税倍率以保障农业用地利用效率。

  取消农产品加工者增值税优惠是由哈萨克斯坦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条件,因此,在讨论农产品生产者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考虑到世贸组织关于农产品的相关规定。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各国需要减少扭曲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支持措施,为此,世贸组织把所有国内支持政策分为“绿箱”和“黄箱”政策。

  “绿箱”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不会或只会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开展科学研发、病虫害防治以及农产品生产者损失补贴等。

  “黄箱”政策指政府对农产品生产值直接或间接支持,可影响到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根据世贸规则,这类补贴需要削减到占农业总产值的5%,但对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可以达到10%。至于不会对产品成本产生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黄箱”,因此也不需要削减。

  正如前文所说,只有当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时增值税累计总额才能减少70%。由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在制定出厂价格时,通常都包括应交增值税额,也就是说无法确定生产加工者应交增值税是否为贷方余额。显然,该优惠额度不影响产品价格,而是反映了对纯收入的税收优惠。

  还应当考虑到,发达国家普遍对农场给予税收照顾。例如,以色列为降低农产企业税负整体水平,将土地平整机械成本排除在征税额之外。为促进农场现代创新投资,很多国家税法规定税收抵免政策,对纳税进行财政补贴。美国为了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制定了多种国家税收调节机制。例如,如果农场实施国家鼓励的创新措施,则有权选择更优惠的时期纳税;参与国家农业计划的农场有权在资本增值过程过延迟纳税,知道投资完成;此外,农民纳税额还排除了通胀因素。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农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加快折旧

   2.微小企业税收抵免和利润折扣

   3.新科技技术应用优惠制度

   4.农业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储备和保险基金

  世界经验表明,发达国家税后优惠主要表现为:对大中型企业实行普通税后政策,对微小生产者给予税收优惠。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必须在农业领域税收曾策优惠过程中必须采用平衡的方法,保持优惠制度不低于现有水平,以便支持本国农业的竞争力。(

  (信息来源:中国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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