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管理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08
1、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管理体制

互联网行业中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我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 的管理采用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互联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其主要职责是负 责制订互联网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标准、产业规划,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总体把握互联网服务内容。国家新闻、公安、证券监管、出版、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同配合,共同 做好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管工作。
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各地互联网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作用是团结全国互 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 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 准的研究;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部分产品以软件的形式提供给客户,因此软件行业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本公司, 软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行业的管理体制与我国互联网行业类 似,采用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法律法规

互联网行业内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2000 年9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主要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 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根本大法”,主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主 体和行为。2000 年1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精神,2002 年7 月新闻出版总署和 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出版商进行监管;文化 部于2003 年7 月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2004 年7 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对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原信息产业部在2005 年2 月制定了《非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 年3 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交易数据交 换协议》,《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对证券信息的传输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在2005 年9 月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对互联网传播新闻进行监管。
软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0 年 10 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布《软件企业认定 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确定了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 登记办法,建立了以软件行业协会为执行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为监督审 批单位的双软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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