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2018年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11
(一)国内银行业监管框架

1、国内银行业监管概述
银行业在国内受到较严格的监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部 门。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 案,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银保监会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 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国内 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 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除 受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外,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 机构依法管理。
2、监管框架的历史与发展
1948 年12 月1 日成立的人民银行最初是中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机构。1986 年1 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是中国 的中央银行以及中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
1995 年,随着《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监管 框架开始形成。于1995 年3 月颁布的《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和组 织架构,并授权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监管和监督中国金融业。《商 业银行法》于1995 年5 月颁布,规定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准则。
随后,中国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经历了进一步重大改革与发展。2003 年4 月,中国 银监会正式成立,成为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 行业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其中央银行的职能。2003 年12 月,《商业银行法》和 《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订。2004 年2 月1 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实施,规 定了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及职责。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 空白等问题,中国银行业又经历一重大监管框架调整举措。2018 年3 月,根据国务院 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履行依照法律法规统 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职责,不再保留银监会、保监会。而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 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二)主要监管机构及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 监管制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根据 《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 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 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 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职责。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职责包括:
(1)按照《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黄金管理规定、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清算管理规定以及 反洗钱规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人民银行进 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 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处置措施及 其落实情况。
(4)在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
(5)在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 并对发生支付困难时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在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资产; 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 款。
2、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 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 监管职责包括:
(1)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评 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它措施。
(3)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4)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 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5)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 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3、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 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和风险处置 责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 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即信用社 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2)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管理,不 干预其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3)督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并协助打击逃废债、清收旧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信用省级联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 关部门推荐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5)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管理 的具体办法,但不得将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 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4、省级联社
省级联社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 业管理的机构。省级联社在依法落实管理工作并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 主权的前提下,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其职责主要 包括:建章立制、指导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的指导及培训、本地资金清算结算 系统的完善等。
5、其它监管机构
除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外,农村商业银行还受到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例如: 在进行外币业务时,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在进行基金托管或基金代销业务时,受到中 国证监会监管。
(三)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 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的要求、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
1、市场准入:包括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的变动、分支 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的变更、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2、业务监管:包括对存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 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服务定价等。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 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 建设等。
6、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等。
7、外资银行监管要求:外资银行在境内的设立、运营,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商业 银行的投资等。

中国市场研究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对有明确来源的内容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文章和图片存在版权或者其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hjbaogao@163.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中国市场研究网欢迎各方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中国市场研究网。

Copyright © 2018 中国市场研究网
中国市场研究网(www.hjbaogao.com.cn)提供各行业研究报告及市场前景分析调查报告,是您首选的行业调研报告网站。
copyright @ 2002-2017 hjbaogao.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市场研究网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首页
分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