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

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7-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1988 年制定并公布了巴塞尔协议I,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 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 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协议I 将银行资本金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并规 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一些世界著名银行出现倒闭或者损失严重的状 况,银行业越来越意识到,巴塞尔协议I 仅仅强调信用风险是远远不够的。
2004 年6 月26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巴塞尔协议II 以替代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 通过引入三大新有效资本监管的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和信息披露,有效改善了资本架构。巴塞尔协议II 代表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 向,提示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 创新。
为了稳步推进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II,推动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并推动业 务创新,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2 月28 日颁布实施了《中国银行 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 号)。该意见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遵循“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巴塞尔协议II,要求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 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即“新资本协议银行”)2010 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其他商 业银行可以自2011 年后提出实施巴塞尔协议II 的申请。2008 年9 月,中国银监会制定 了第一批巴塞尔协议II 实施监管指引。2009 年3 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 委员会,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2009 年8 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 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精神,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 查指引》等7 个监管文件。
为了吸取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训,避免国际金融危机 重演,2010 年12 月16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 协议III 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要求,有利于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 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增强中国银行 业的稳健性和国际竞争力,中国银监会在2011 年5 月3 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中国银行 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
该意见立足中国银行业实际情 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 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并构建了一 套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2012 年6 月7 日,中国银监会 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建立统一配 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强调科学分 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巴塞尔协议II 与巴塞尔协议III 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积极深远 的影响。一是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复杂的风险计量和管理流程,促进风险计量技术的持续优化以及风险计量结果的深入运用。二是促使商业银行改 进风险评估和计量技术。三是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改善风险管理的 组织框架、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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